河南重污染天气督察方案_河南重污染天气督察方案最新
1.河南省扬尘治理停工期间
2.河南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主要污染来源于哪里
3.永城市掀起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环保风暴”
4.河南两企业雾霾天擅自开工怎么处理的?
5.河南濮阳空气质量
6.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为什么河南一企业不按要求停产?
8.环保部利用无人机交叉督查4省散小乱污企业 的介绍
河南省扬尘治理停工期间
2021河南省停工时间长达半年,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到2022年3月31日结束。
河南省停工令主要城市集中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主要包括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停工的工作任务:1降低PM浓度,PM浓度以2.5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2.推进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 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3.企业绩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总得来说,2021河南省停工令是因为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引起的,但目前该省还未下达最新通知,若是按照国家要求规定来看,停工时间会长达半年,主要涉及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河南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主要污染来源于哪里
主要是冷空气来到河南,以及空气流通不顺畅的原因,导致河南省省内的污染雾霾无法正常扩散出去,堵塞在河南本地,导致当地污染加重。最近,河南发布污染天气预警,宣布在全省17个地市级区域开启重污染橙色二级响应。河南省气象局也表示,未来河南可能会出现两次重污染的过程,河南所有区域都有可能遭遇污染天气。省环境局称,这次污染主要的原因就是受低温和风向的影响,导致河南省的中部和西部都可能出现污染情况,其中郑州、开封、洛阳等地可能会有重污染的现象。
除了污染预警外,省还发布公告,各地要加强城市周边的污染排放问题的管控,对于恶意抬高发电量和污染排放量的企业进行约谈处罚,情节恶劣者,可以直接叫停该企业的运行。出于安全原因无法停工的企业,应该及时向当地报告,在规定的排放量下,进行合理运行。同时,还鼓励,公众倡导绿色生活,减少有挥发性溶剂和涂料的使用,和一起,做好管控污染天气的工作。
在污染天气下,公众还应该减少外出,不得不外出时,一定要戴上口罩,多注意当地的天气预报,选择在污染不严重的时候,出行工作或者购物。从外面回家后,也应该及时洗手,摘下口罩,避免外部的污染物质沾染到房屋内。
呼吸科的医生也表示,污染天气里少去人多的地方,因为那里容易传染呼吸道疾病。在家的时候,也不要打开窗户,最多只能在早上空气比较好的时候,开窗通风,但是十分钟之内,就要必须关闭窗户,避免过多的污染气体飘进屋内,对自己身体产生影响。
永城市掀起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环保风暴”
惟只争朝夕,方硕果满园。上半年,永城市掀起了一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的“环保风暴”,用重拳、出实招、抓重点、强督导、严追责,全力打好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亮点频现,成绩斐然。
翻开上半年环保工作成绩单,可以看到这样一组数字:截至6月30日,我市PM10平均浓度110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63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130天,比全省平均多50天;浍河黄口、沱河小王桥、包河马桥地表水责任断面水质COD、氨氮浓度均控制在省定目标浓度以下,所有因子达标率均为100%;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全市环境质量改善达到预期目标。
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
时值初秋,天朗气清,惠风和畅,蓝天白云频繁出现永城上空,持续的“永城蓝”让广大市民关注和感动。这成绩凝聚着市委、市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全市上下的艰辛努力。
完善工业及燃煤污染防治项目。按照省、市要求,确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企业1家、特别排放限值改造企业2家、无组织排放改造企业9家、VOCs治理企业1家,各企业工业及燃煤污染防治项目已改造完成或正在施工。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研究制定重型车辆绕行、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招投标2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施、1套移动遥感监测设施,并陆续投入使用。设立3个车辆检查点,市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开展冒黑烟车辆检查工作,并对全市400余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台账。
治理餐饮场所油烟。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市环保、食药、城管部门每周对全市餐饮场所油烟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露天烧烤整治情况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处理。
综合整治扬尘污染。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组建扬尘综合整治专项督导组、清洁城市专项督导组,利用无人机、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车,每周对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三员”管理、扬尘治理、渣土车管理以及清洁城市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形成交办、督办、通报、问责等机制,全力推进扬尘治理和清洁城市工作。
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无论是春光和煦,还是秋风乍起,日月湖总是一池碧水晶莹剔透、清澈见底,与蓝天、绿树、飞鸟相映成趣。这个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优良的生态环境,得益于我市精心部署、创新思路,紧紧抓住水污染防治这个“牛鼻子”,着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促进了全市水环境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投资6000万元的东、西城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工程已完成招投标,正在开挖土方;市第六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已开工建设。
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要求编制完成《永城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全市42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
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今年2月,根据《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案》要求,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勘界工作,并编制矢量图,已报省环保厅备案。
稳步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在2017年完成全市加油站双层罐和防渗池改造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逐家查看施工材料,确保加油站防渗改造工作全部得到有效落实。
专项排查国控、省控断面周边区域。完成浍河黄口、包河马桥和沱河张桥等国控、省控地表水责任断面上游、下游及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村庄专项排查工作,深入开展河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捞及沿河旱厕整治,严查沿河餐饮业、涉水企业,彻底清除沿河“散乱污”企业。
全面打响“净土保卫战”
土壤环境质量是关系老百姓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事。上半年,我市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严格评估考核追责,土壤污染防治成效明显。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顺利推进茴村镇劲风皮革厂、侯岭乡鑫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相关工作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制定印发《永城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方案》《永城市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排查工作。目前已确定全市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并从中排查出需要规范治理的企业和单位,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是我市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市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坚决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为打造美丽河南作出永城应有贡献。
河南两企业雾霾天擅自开工怎么处理的?
河南省安阳市两企业不执行污染天气一级应急管控措施,擅自开工生产,近日,当地乡长、镇长因此被免职。
近日,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在河南安阳检查时发现,内黄县鑫升砖瓦窑场和殷都区铜冶镇的安阳县铜冶顺鑫机械厂在该市执行污染天气一级应急管控措施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停产。随后,内黄县委、县和殷都区委、区向该市市委、市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铜冶镇镇长宋珍飞和高堤乡乡长王洪勇作出免职的决定;对鑫升砖瓦窑场负责人任国伟和顺鑫机械厂厂长吴保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
此前,河南省环保厅曾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72小时统一集中行动,组织各级环境监察、监控部门,对未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明访暗查,对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的企业顶格处罚,并将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河南濮阳空气质量
河南濮阳空气质量良,空气质量指数68。可以正常在户外活动,易敏感人群应减少外出。
据介绍,自1月1日至11月22日,濮阳市PM2.5年均浓度49微克/立方米,省内位列第15名;PM10年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省内位列第6名;优良天数219天,优良天比率为67.2%,同比增加6天;三项考核指标均完成目标时序进度要求。与此同时,在省辖市辖区排名中,濮阳市示范区、开发区、华龙区排名均在前15名,其中示范区排名最靠前、位居第5名。
在县(市、区)排名中,濮阳市五县均在前15名,其中濮阳县排名最靠前、位居第4名。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濮阳市今年以来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狠抓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扎实推进VOCs综合治理,动态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科学精准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的同时,统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空气质量的标准:
1、标准制定
颗粒物是空气中的悬浮固体颗粒和液滴,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重要影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颗粒物分为两个级别:PM10和PM2.5。PM10是指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PM2.5是指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2、相关标准和规范
根据GB3095-2012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要求,城市空气中的PM10浓度不应超过150微克/立方米(μg/m?),而PM2.5浓度不应超过75μg/m?。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工业区和重污染天气,这些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最高罚款20万!新乡最严环保条例9月1日起实施!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明确了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细化了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发挥了设区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特色,提升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产行业要求
违者追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
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十二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及时修订并备案、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第十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的相关政策,控制电力用煤消费增量,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上一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省、市规定,淘汰辖区内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建设清洁能源项目,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行业的治理规范,引导现有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逐步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进行集中收集和有效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验收检测报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周边交通路网建设,为车辆绕行城区创造条件;在城市进出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和公交换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和行人通行条件,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拥有的和本行业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使用场所情况建立台账,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明确禁用区范围和禁用机械种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网格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五)施工场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用干式方法切割;
(八)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九)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十)其他应当取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一)南太行旅游度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上述区域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出;其它区域已设露天矿山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矿山开产生的矿石物料、废石、废渣、泥土的专门存放地,应当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应当取密闭、吸尘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关闭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应当保持清洁,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部门应当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
市、县(市、区)人民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区域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并对产生的油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市、县(市、区)人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应许可手续时应当取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提示,并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除尘清洁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清洁活动,解决庭院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学校园区、办公场地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绿化带等积尘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河南一企业不按要求停产?
1月23日,环境保护部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
1月22日,督查组在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全厂停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负责人不配合检查并将电脑上2018年出库数据删除,督查组通过查阅原材料进出台账、混凝土销售记录及收款收据发现该企业仍在间断性生产,未落实停产要求。
1月22日当天,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陆续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7个督查组和19个巡查组检查河南省郑州、开封、新乡等7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具体点位306个,发现仍有2家企业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产、限产要求。
除上述河南开封的这家企业外,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金瀚九号院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也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石材切割和喷涂刷粉作业,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地正在施工建设,挖掘机正在作业。
希望能减少大气污染。
环保部利用无人机交叉督查4省散小乱污企业 的介绍
新一轮的空气污染过程已经开始,环保部派出13个督查组赴河北、河南、山东以及山西省4省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这4省是否将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到位。《法制日报》记者参加了对河南省的督查。
就这次空气污染的成因以及督查特点,环保部大气司大气质量管理处处长逯世泽以及中国环境监测部站预报预警中心主任李健军分别向媒体做了介绍。
据李健军介绍,在1月14日至18日的这次空气污染过程中,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河南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山东济南、德州、聊城、济宁、泰安、菏泽、淄博、枣庄、山西太原、临汾和运城等20多个城市可能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部分城市PM2.5浓度可能超过250微克/立方米。19日前后,受冷空气影响污染形势有望缓解。
就此次空气污染的成因,李健军说,主要是逆温、静稳天气等导致污染物累积所造成。
按照提早通报提早防控的原则,逯世泽透露,环保部1月12日晚已向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等4省人民发函,通报空气质量预警提示信息,并要求各地根据区域预测预报结果,及时发布预警,切实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他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区域内已经有30个城市按照预报结果启动了应急预案,实施大范围应急联动,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其中,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山西临汾等14个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山东济南、山西太原等12个城市启动橙色预警,山东滨州等4个城市启动蓝色预警。
逯世泽说,由于近期气象条件不确定性较大,环保部将加密预测会商频次,将原来的每周会商一次调整为每天一次,以进一步提高预测的准确性。他指出,环保部要求各地根据最新预报结果第一时间调整预警级别。同时,环保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传输通道上,布设了大量超级站,开展雷达和走航观测,实时跟踪掌握污染组分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
据逯世泽介绍,针对这次污染,环保部派出了13个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并已于14日到位。他说,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环保部创新了检查方式,实施省部结合、交叉执法“比如,河北去查河南,以提高执法威力。”逯世泽透露,这13个督查组是环保部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的,13个督查主要在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开展交叉督查,目的是保证这些省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落地。
环保部还“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网格地图等手段,对区县‘散小乱污’等小企业偷排突出等开展监督检查。”逯世泽说,对大型重点源企业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实施监控,一旦发现超标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发现属实紧急处理。他透露,环保部将及时公布重点源企业在线监测超标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
逯世泽指出,环保部正在会同各地组织对有关专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更加有力的治污措施,实施“冬病夏治”,并从源头减轻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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