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天气预报_天气预报及其不准
1.依据什么意思
2.风力大于几级严禁悬吊作业
3.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4.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5.森林防火条例2022
6.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
7.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依据什么意思
依据这个词的意思是根据,它表示在某种基础或前提下进行某种行动或判断。
依据这个词语常常用于法律、学术或日常生活中,表示一种可靠的、可信赖的依据或基础。
在法律上,依据通常指的是法官或律师在判决或法律意见中使用的一种权威性的依据,通常是法律条文、先前的案例或其他可信的法律文献。这些依据帮助他们做出裁决或法律建议。
在学术上,依据通常指的是研究者在进行研究时所使用的数据、事实或理论。这些依据帮助他们得出研究结论或提供支持其观点的证据。
在日常生活中,依据通常指的是我们在做出决策或判断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信息。例如,我们在决定是否去某个地方旅行时,可能会依据天气预报、交通状况、旅游景点的评价等来进行决策。
依据造句:
1、根据最新的研究,这个观点缺乏科学依据。
2、法院的判决是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做出的。
3、我们做出决策的依据是充分的事实和证据。
4、他的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对工作内容的理解和经验。
5、这个项目的实施是根据公司的计划和目标进行的。
6、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是民意调查和社会现状。
7、政府的政策是根据民意和国情制定的。
8、这个研究的结果是基于对相关文献的深入分析。
9、他的判断依据的是客观的事实和数据。
10、这个决定的依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
11、她的结论是基于对现有证据的全面评估。
12、他的成功是基于自己的努力和才能。
13、医生开处方的依据是病人的病情和医学知识。
14、他的判断依据的是多年的专业经验和知识。
15、这个结论的依据是对事实的深入研究和理解。
风力大于几级严禁悬吊作业
风力大于4级时,严禁悬吊作业。
风力是指风吹到物体上所表现出的力量的大小。一般根据风吹到地面或水面的物体上所产生的各种现象,把风力的大小分为18个等级,最小是0级,最大为17级。风速是风的前进速度。相邻两地间的气压差愈大,空气流动越快,风速越大,风的力量自然也就大。所以通常都是以风力来表示风的大小。风速的单位用每秒多少米或每小时多少公里来表示。而发布天气预报时,大都用的是风力等级。
高处作业直接引起坠落的常见客观因素如下: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5、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业;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是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
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时效性是说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时间具有很大的性质上的差异。
1、事件性新闻较短时间内可能失去时效,非事件性新闻可能在较短时段才失去时效,时效性受到社会生活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制约。
2、应紧紧把握其时效性特点,充分发挥其时效性的功能。应与时俱进。分析、策略的有用性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即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并相应调整决策以利生存和发展。
扩展资料:
1、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2、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前者式适用于物权的时效,不过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后者适用于请求权,如果超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就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3、刑法上的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或者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有效期限。因此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之分。
4、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资料:
森林防火条例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9篇),欢迎大家分享。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1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强度较大,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频频发生,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高温来临前进一步做好劳动者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各地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的地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专人负责、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高效有序运转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街道、社区、乡村的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指导公众了解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预防和处置高温中暑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一)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科普宣传工作,加强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从事高温、高湿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四)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季节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制止,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工会监督意见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案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召开新闻通报会。
四、落实用人单位责任
(一)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三)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21、目的:
进入盛夏季节,日照强度高,高温天气持续,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电建xx公司xx项目部。
3、具体规定: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则上,气温超过37℃,严禁11:00至15:00进行室外作业。
(3)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4)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5)落实防暑降温物品。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
(6)积极改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环境。
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并为施工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宿舍和食堂必须安装电扇,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宿舍安装空调。
(7)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3进入盛夏季节,气温升高,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部门要深入车间,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二、安全部门及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
1、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3摄氏度,启动防暑措施:必须保证车间饮水供应充足。安排专人负责饮用水制冷,保证至少一日3次的冰水供应(但冰水不能过冰)。
2、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启动高温防暑措施:车间作业采取换班轮休作业方式,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行政部除保证饮水供应充足外,另需安排煮制消暑类饮品,如绿豆水、酸梅汤、姜盐茶、西瓜等,并适时补充盐水饮品。
3、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7摄氏度,启动持续高温防暑措施:车间作业采取换班轮休作业方式,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行政部除保证饮水供应充足,煮制消暑类饮品外,并适时补充盐水饮品。车间必备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防中暑药品。
4、高温补贴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高温费规定》执行。
三、采购部配合办公室落实防暑降温物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等。生产设备部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防暑降温药品计划,及时采购并发放到车间各班组。
四、检查各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生产设备部对已损坏的风扇、空调及需要新增的降温设备作出统计,报公司批准后组织采购或维修。保证车间防暑降温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行政部积极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对宿舍区内的纱窗及排风设施进行全面的检修。
六、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生活区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避免病疫传播。
七、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燃蚊香、使用电器等易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安全部门要对全厂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4夏季的来临,气象台多次发出**高温预警信号,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为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进行厂区防暑降温的工作。
一、保健措施
1、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对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应保障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2、要严格执行工时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高温作业工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做好预防中暑药品和中暑急救的准备工作,定期深入车间进行巡回查看。
二、技术措施
1、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较热位置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
2、车间已安装的轴流式鼓风机采取对流通风的形式合理地重新装置,有效减轻车间内部的热气循环。
3、对部分窗口进行改造,合理调配原纸及成品纸的摆放位置,使整个车间有充足空气流通。
4、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传入车间内,可考虑在车间周边的铁蓬、隔热层、通风屋顶加装喷水、喷雾装置,有效降低室外太阳直射的温度,更好地使车间内的热气往外排出。
5、对高温设备进行严格监控,防止机件损坏造成蒸汽外泄,从而影响车间温度上升。
三、组织措施
1、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作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3、应对工人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5随着天气逐渐转为炎热,持续高温闷热天气对一线生产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有很大影响,尤其容易使人身心疲劳,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再加上生产一线劳动强度较大,人员流失严重,更对防暑降温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一定要最大限度的缓解炎热高温对一线生产员工的影响,降低暑期事故的发生率。
结合生产一线实际情况,为减少事故发生率,降低员工流失率,特制订以下防暑降温方案:
一、日常饮食:
(一)建议食堂饭菜以清淡、营养、易消化为宜,多准备一些清凉爽口食物,例如凉面、凉菜、凉粉等;
(二)天气炎热会加大员工的身体能量消耗,因此,建议食堂适量增加姜、醋、苦瓜、大蒜等醒脾健胃之品,减少饭菜中油腻辛辣食物的加入量,以增强员工食欲;
(三)每餐尽量提供清凉生津饮品,例如番茄汤、绿豆汤等,推荐海带南瓜汤;
(四)在饭菜的准备上,多备一些新鲜多汁的食物,例如黄瓜、西红柿、豆角、苦瓜等等。
二、高温福利:
(一)定期为一线生产员工提供西瓜、西红柿等性寒水果,缓解高温压力。
(二)购入葛根、金银花、绿豆等物品,每天定时提供菊花茶、绿豆汤、淡盐开水等降火饮品,务必保证生产一线饮用水供应。
三、预防措施:
(一)工作中可根据天气状况安排一线生产员工适度休息;
(二)加强员工宿舍管理,做好宿舍通风工作,搞好宿舍环境卫生,定期消毒防蚊,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三)严抓食堂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搞好食堂饭菜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如:人丹、藿香正气水、十滴水、风油精等,放在仓库由车间主任根据需求领取。
(五)与当地医院建立医疗救护协议,作为医疗救护保障;公司预留司机待命,以便及时处理因天气炎热发生的事故;
四、做好员工思想工作:
(一)制作防暑降温海报在公司各处张贴,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宣传,计划制作海报、条幅、印刷A4纸张张贴于车间、宿舍等厂区各处,预计费用200元;
(二)建议邀请公司领导进行晚间员工车间、宿舍走访;
(三)员工在工作期间,各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员工关系专员要定时了解员工想法,把握员工思想动态,并做好宿舍走访工作。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6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细致的部署防暑降温工作。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和措施,并将其压实到车间、班组合劳动者,严防高温作业引发中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多措并举,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事件。要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个体防护用品、清凉饮料等常用物品,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夏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中,要将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突出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交通运输车辆、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责令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并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防暑降温基本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让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的危害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控制高温中暑事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7对于企业工厂车间来说,工厂车间降温是其重要的一项工作,这不仅个关系到工厂车间的工作效率,还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劳动效率,所以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从而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并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
具体的措施有: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抓好生产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还要制定应急预案,以防高温引发员工中暑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严格控制操作人员的室外作业时间,避免在高温段进行作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工作中加强轮换休息,可以采取勤倒班的方式,从而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并加强现场巡查,加大对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4)作业现场应保证有充足的饮水供应,现场应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以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进行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人员中暑事件。
(5)防暑降温物品要落实到位,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一线工作人员,要求工作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清凉油、风油精等。
(6)积极改善现场生产生活环境,认真落实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通风降温。作业现场的休息室和食堂必须安装电扇,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休息室安装空调。
(7)做好夏季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预防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还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8各xx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当前,正值建筑施工高峰期,且高温、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多发,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防汛工作,防范自然天气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局各xx项目做好近期防暑降温及防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当前防暑降温及防汛工作,切实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同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施工现场要结合行业防暑降温及防汛工作实际重点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和措施保障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因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及汛期引发各类事故。
二、突出重点,提升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施工用电、工人宿舍、消防设施等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建筑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汛期,思想汇报专题所有项目的基础施工、沟槽施工要将防边坡坍塌、防雨水倒灌作为防汛重点,要加强对项目及周边建筑物的监测,提前做好防汛的物资准备,如:水泵、沙袋(砂石料)、注浆设备、临时照明器材等,如果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遭到暴雨冲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把确保工人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尤其是我局代建的五虎墩隧道工程、西夏陵博物馆及游客服务中心工程、综保区规划展示馆工程受地势条件、施工特点等客观因素影响,防洪形势严峻,要突出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工作。
二是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防暑降温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当室外温度超过35摄氏度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各施工现场应注意预防由于高温带来的各种疾病,加强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消毒并为工人准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尤其是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工人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深刻汲取xx事故教训,加强对现场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制度,加强巡查检查,防止露天高温暴晒,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加大对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三、具体要求
一是汛期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值班制度”,严明值班纪律,负责防汛工作的领导不得随意脱岗。
二是接到通知后,各施工、监理单位立即组织落实相关措施,并针对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三是各在建项目工地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上报防汛及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保持信息畅通,如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立即向我局报告,并启动工地应急预案。
恶劣天气安全的应急预案9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陆续进入盛夏时节,为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预防高温中暑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作业可能对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工作,将防暑降温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安排部署,推动降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工作部署、信息通报、专项整治和检查巡查等方面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
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作用,深入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重点场所,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
三、深入开展暑期服务职工活动
各级工会要集中开展“送清凉”等服务职工活动。深入户外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走访慰问,了解职工防暑降温需求,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提供健康咨询、防暑降温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托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点和社会力量,积极推动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为建筑、环卫等户外作业者提供避暑休息场所,使服务职工活动贴近职工实际需要。
四、广泛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防暑降温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广大职工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宣传活动要采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活动实效。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法律主观:
不可抗力是指发生违约的起因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一、不可抗力因素是怎样的1、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3、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二、不可抗力有什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律客观:在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且非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发生作用了。不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要形成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包括: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不过,即使签订合同后遇上不可抗力因素,若合同内没有列明不可抗力条款,也有可能不能免责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我们在签订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要列明不可抗力条款。以上便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必要的话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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