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岛最冷气温时穿什么衣服

2.海南岛上的海口春节假期为什么有浓雾

3.春节初二到初六到海南旅游,海南的朋友建议穿什么衣服?

4.海口哪些地方不让放烟花爆竹2018海口哪些地区禁放烟花爆竹

5.海口市目前的天气情况

6.2023年海口烟花爆竹政策

海南岛最冷气温时穿什么衣服

14年春节海口天气_2020年海口天气记录

内衣、毛衣、外套就足够了。一般就是春节那段时候冷,海南的冬季最低气温也在10度以上,最高气温在25度左右,气候上没有冬季。就算达到十几度,也维持不了几天,可能第二天气温就回升到20度以上。

在海南省东方市的气候是最适合居住的地方,把外套上最冷的时候,温度不是很低,大概16-18度,最冷的时候会有几天。

扩展资料:

三亚一般冬天的温度在17~25度左右,你可以带上两套夏日的衣服,带一件卫衣,带一件外套和长裤足够了,不出汗也不冷,所以那个时候是三亚的旺季。 去海口的话,要穿薄的毛衣,准备外套,温度15度左右。去三亚的需要薄的针织衫或长袖衫。中午可以穿体恤。可以穿裙子。

准备衣服:

1、首先还是要准备冬衣一套,你可以穿在身上,因为你在去海南和回来的路需要。

2、春秋两季的衣服,至少两套(色彩艳丽些的,能渲染好心情),海南冬天温度平均在20以上,你又是游玩,跑的路多,难免出汗,宜穿吸汗、透气的衣服。如果不想带太多,在海南买一套特色服装业不错,凉快,还可作纪念。

海南岛上的海口春节假期为什么有浓雾

看昨天报道:2月15日起,琼州海峡和海南岛部分陆地连续7天出现大雾天气,对海峡通航、航空运输和公路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造成琼州海峡过海车辆严重滞留。那么,大雾影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月21日,为此记者采访了海南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郝丽清。

据郝丽清介绍,海南省雾天影响是从15日(除夕)开始凝成的。主要由于前期下垫面受冷空气影响比较冷,后期冷空气减弱后转为偏南风回暖,暖湿气碰到冷的下垫面后凝结成雾。这种雾叫做平流雾,特别是在海上影响比较大。平流雾会对海上的影响比较大,一是因为海上平流雾比在陆地上持续时间要长些,范围也比较大。二是因为海上下垫面比较均匀,平流雾容易持续。

未来还会出现这样的浓雾天气吗?海南省气象台预计,21日夜间~23日,受冷空气影响,海南岛大部地区有小雨,平均气温下降3-5℃,最高气温23日五指山以北地区19~22℃,西部和南部地区24~27℃,最低气温23日早晨北部、西部和中部地区15~17℃,东部和南部地区18~21℃。

24日~28日,受变暖高压脊影响,全岛多云,海南岛东半部局地有小阵雨;气温逐日回升,最高气温北部、中部和东部地区23~26℃,西部和南部地区26~28℃,最低气温18~22℃。另外,28日早晨东北部局地有雾。

海洋方面,受冷空气影响,预计21日夜间到24日白天:北部湾北部海面,东北风5-6级,阵风7级;北部湾南部海面,海南岛四周海面,东南风5级,21日下半夜起自北向南转东北风5-6级,阵风7级。西沙、中沙群岛附近海面,东到东北风5级,阵风6级,22日白天起增大到5-6级,阵风7级,南沙群岛附近海面,东到东北风5-6级,阵风7级。另外,21日夜间琼州海峡有雾。

海南省气象部门提醒,大雾属于灾害性天气,同时,雾和空气中的污染物质结合在一起还会对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在大雾天气里,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司机朋友注意谨慎驾驶;喜欢运动的朋友要适当停止一些户外活动。目前正值春节假日返程高峰期,请交通部门和返程旅客关注最新天气预报,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行程。

春节初二到初六到海南旅游,海南的朋友建议穿什么衣服?

你好,春节前后,应该是三亚一年温度相对低的时候,海口的温度一般最高在18度左右,但三亚一般在16-26度左右。因为隔着几座山,算是温度分界岭,所以冬天温度差距很大,所以在海口还是要带着冬天的衣服也不为过,防止突然而至的寒流,特别是晚上还是比较凉的,因为我生活在三亚,我详细说一下三亚的情况。三亚白天太阳不错,当地人有穿长袖T的,如果运动多的话,穿短袖也是没有问题的,颜色鲜艳点的最好,拍照片比较好看。晚上还是建议穿长袖,特别是10点以后比较凉,如果体质较弱的或者年纪大的,需要带长袖薄外套,以防寒流来的起风及降温。 像这几天就有寒流来,海口晚上最低温度13、14度把,三亚晚上15-17度,晚上降温时风比较大。对于下装,白天可以穿着中裤,因为去海边比较方便,晚上还是穿长裤,小有些凉。鞋子以运动鞋为主,拖鞋或者防水凉鞋也要带,方便海边和泡温泉所用。三亚虽然是海滨城市,但是雨水很少,这一点和海口有很大的不同,今天1月底,海口整整下了2周的毛毛雨,又冷又湿,很难受,三亚就不会这样。

2月底的时候三亚就和其他地方的夏天差不多,短袖短裤都可以了:)希望你来三亚能开心。

海口哪些地方不让放烟花爆竹2018海口哪些地区禁放烟花爆竹

海口是海南省的省会城市,这样的城市相信会对现在全面禁鞭的政策有所响应,但是很多市民朋友们都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因为放炮的确是自古以来的过年习俗,但是环境的改编和事件的频发,禁鞭也是不得已的举动了,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海口哪些地方不让放烟花爆竹

椰海大道以北,粤海大道以东,南渡江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含海甸岛、新埠岛和司马坡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铁路沿线、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还有,如果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海口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禁止燃放区域:

万泉河沿河路→银河路→西外环北路→新海路→海榆东线(223国道)→银海东路→富海路→兴海中路→爱华东路(火车站)→兴海西路→豪华路→人民南路(南掘村)→万泉河沿河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25米范围内。

在禁放区域内,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重要军事区域。

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4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消防、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通过拨打110进行举报。

海口市目前的天气情况

海口今年来在春节时的气温一般较稳定,阳光明媚

记得小时候是很冷的哈

如果你春节前后来建议带一条稍微厚一些的外套加几件打底的衣服就够了。我们海南人都是这么穿的‘目前海口的天气接近夏天的温度了,前些天一直在下雨,不知道未来两个星期如何。

这几天我开始穿短袖了

假如你担心有变故就带一条厚点的外套吧

欢迎来海南!

2023年海口烟花爆竹政策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0时至2月5日24时)开展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等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海口市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鼓励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

(二)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 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在本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向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可以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负有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