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为什么很差?几乎全是雾霾天是什么原因?别的省会城市空气好、但车辆也没少吧?

2.济南重污染天气工地能绑钢筋吗

3.2023济南清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4.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为什么很差?几乎全是雾霾天是什么原因?别的省会城市空气好、但车辆也没少吧?

济南污染天气响应通知_济南重污染天气通知

山东济南的空气质量较差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天气条件和燃煤污染等。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山东济南空气质量差的原因:

1. 工业污染:济南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众多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质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交通污染: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济南的交通量不断增加,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成为了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3. 天气条件:济南位于山东省中部,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空气污染物容易积聚在城市内部,形成雾霾天气。

4. 燃煤污染:济南的供暖和发电主要依靠燃煤,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也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相比之下,一些别的省会城市空气质量较好,但车辆数量也不少。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城市取了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如加强污染源监管、推广清洁能源、鼓励环保出行等,从而降低了空气污染的程度。同时,这些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以及城市规划等方面也可能对空气质量有所影响。

济南重污染天气工地能绑钢筋吗

不能。因为《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规定,济南重污染天气工不地能绑钢筋。济南,别称泉城,是山东省省会、副省级市、济南都市圈核心城市,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南翼的中心城市。

2023济南清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机关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院、敬老院;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发布公告。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